![涉稅法律知識點總結[此文共7013字]](https://img.jihtu.com/upload/3879.jpg)
(一)行政訴訟予以受理的案件範圍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製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強製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複,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複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製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述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案件範圍
1.國家行為案件:政治性
2.抽象行政行為:規章以下(不含規章)規範性文件可附帶性審查,不可直接起訴——區別於具體行政行為
3.內部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對行政係統內的機構或公務員作出的行為——區別於外部行政行為
4.法定行政終局裁決:行政機關最終裁定的行政行為隻能由法律規定
5.刑事偵查行為:刑訴法授權
6.行政調解行為:區別於行政裁決
7.行政指導行為:非強製性
8.重複處理行為:不產生新的權利義務影響
9.行政程序內部行為: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
10.過程性行為:不具備最終的法律效力
11.協助執行行為:非行政機關自身意思表示
12.內部層級監督行為:內部事務
13.信訪辦理行為: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
14.對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知識點二 用益物權的類型(一)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法律的具體規定,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登記物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指自然人(主要是農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限於從事農業生產的集體組織或公民個人。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
3.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而產生,權利存續有具體期限。
(四)地役權
提供便利的不動產稱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動產稱需役地。
1.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物權。
2.從屬性。
地役權從屬於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
3.不可分性。
4.地役權是根據合同約定而設定的物權(非登記物權)。
5.地役權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不以對不動產的占有為要件,但有例外。
(五)居住權
1.居住權的主體限於特定自然人;客體是他人所有的住宅;內容是為滿足生活居住需要而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權利。
2.居住權具有專屬性,不得轉讓、繼承。
3.居住權具有期限性。若合同或者遺囑未對居住權期限予以明確,則應推定居住權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
4.居住權通常具有無償性,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居住權依書麵合同或遺囑設立
6.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7.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知識點三 抵押權(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以擔保債務清償為目的,不轉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財產為債權人設定擔保物權的行為。
(二)抵押權的設定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麵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為法定的要式合同。
(三)抵押財產的範圍
1.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不得抵押的財產包括: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四)抵押登記
1.法定登記(強製登記)的抵押財產包括: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2.自願登記的抵押財產包括: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其他可以抵押的財產,這些財產抵押采取登記對抗主義。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時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五)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權作為物權有優先效力,具體表現: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
當(dang)抵(di)押(ya)物(wu)的(de)滅(mie)失(shi)而(er)使(shi)抵(di)押(ya)人(ren)獲(huo)得(de)賠(pei)償(chang)請(qing)求(qiu)權(quan)或(huo)賠(pei)償(chang)金(jin)時(shi),抵(di)押(ya)權(quan)人(ren)的(de)擔(dan)保(bao)物(wu)權(quan)得(de)就(jiu)該(gai)賠(pei)償(chang)請(qing)求(qiu)權(quan)或(huo)賠(pei)償(chang)金(jin)而(er)繼(ji)續(xu)存(cun)在(zai)的(de)法(fa)律(lv)效(xiao)力(li),在(zai)理(li)論(lun)上(shang)稱(cheng)之(zhi)為(wei)“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
3.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diyaqijian,diyarenkeyizhuanrangdiyacaichan。dangshirenlingyouyuedingde,anzhaoqiyueding。diyacaichanzhuanrangde,diyaquanbushouyingxiang。diyarenzhuanrangdiyacaichande,yingdangjishitong ……此處隱藏1982個字……證。
(十一)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十二)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十三)中介合同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介合同為雙務、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
(十四)合夥合同
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合夥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
知識點八 婚姻製度(一)結婚
1.婚姻成立的特點
(1)結婚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男女雙方當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
(2)結婚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3)結婚的效力是確立夫妻關係。
2.結婚的必備條件
(1)須有結婚合意。
(2)須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3)符合一夫一妻製。
3.禁止結婚的條件
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
(二)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
1.婚姻無效
無效的原因
①重婚;
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③未到法定婚齡。
2.可撤銷婚姻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3)撤銷後的法律效果:自始無效,其效力同無效婚姻。
知識點九 法定繼承(一)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女婿。
(三)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1.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女婿。
2.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須具備以下條件:
1.代位繼承隻能適用於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不適用代位繼承;
2.被代位繼承人隻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或者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3.被代位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4.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
5.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權;
6.代位繼承人無論是一人還是數人,原則上都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
(五)轉繼承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遺產分割之前,因為某種緣故尚未實際取得遺產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應繼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知識點十 股東訴訟(一)股東派生訴訟
主體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事由
董監高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
前置程序
窮盡公司內部救濟,先以書麵方式請求董事(會)、監事(會)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
訴訟地位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起訴
原告:公司
被告:損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
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董事起訴
原告: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被告:損害公司利益的監事
股東直接起訴
原告:股東
被告:損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人:公司
【提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符合《公司法》第151條第1款規定條件的其他股東,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勝訴利益歸屬
gudongzhijietiqisusongdeanjian,shengsuliyiguishuyugongsi。gudongqingqiubeigaozhijiexiangqichengdanminshizerende,renminfayuanbuyuzhichi。dangudongkeqingqiuqiyincanjiasusongzhifudehelifeiyong
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公司沒有提起訴訟,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或者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直接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解散公司訴訟
受理的情形
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情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並且無法通過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不予受理的情形
(1)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2)以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3)以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四)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瑕疵之訴
決議效力種類
提起主體
適用情形
決議無效之訴
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決議撤銷之訴
股東
(1)作出決議的程序違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2)作出決議的程序違反章程;
(3)決議的內容違反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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