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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山東省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以及各級黨委、政府關於做好村級“兩委”換屆選舉工作的要求,結合本居實際,製訂本工作方案。
第二條 本屆居民委員會設 職,成員由主任1 人、副主任 人、委員 人組成,其中婦女成員至少1人。
第三條 本屆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正式選舉日定於 年 月 日時,選民登記日為年 月 日至 月日24時止。(具體以正式公告為準)
第四條 居民選舉委員會負責審查登記參加選舉的居民的資格。居民委員會選舉前,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居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居並且在本居居住的居民;
(二)戶籍在本居,不在本居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居民;
(三)戶籍不在本居,在本居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一個地方登記參加居民委員會選舉的,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居民委員會的選舉。
居(ju)民(min)選(xuan)舉(ju)委(wei)員(yuan)會(hui)應(ying)當(dang)對(dui)登(deng)記(ji)參(can)加(jia)選(xuan)舉(ju)的(de)居(ju)民(min)名(ming)單(dan)進(jin)行(xing)審(shen)核(he)確(que)認(ren),並(bing)將(jiang)登(deng)記(ji)參(can)加(jia)選(xuan)舉(ju)的(de)居(ju)民(min)名(ming)單(dan)在(zai)選(xuan)舉(ju)日(ri)的(de)二(er)十(shi)日(ri)前(qian)張(zhang)榜(bang)公(gong)布(bu)。對(dui)登(deng)記(ji)參(can)加(jia)選(xuan)舉(ju)的(de)居(ju)民(min)名(ming)單(dan)有(you)異(yi)議(yi)的(de),應(ying)當(dang)自(zi)名(ming)單(dan)公(gong)布(bu)之(zhi)日(ri)起(qi)五(wu)日(ri)內(nei)向(xiang)居(ju)民(min)選(xuan)舉(ju)委(wei)員(yuan)會(hui)申(shen)訴(su)(逾期視為沒有異議,逾期對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布處理結果。
第五條本(ben)屆(jie)居(ju)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成(cheng)員(yuan)候(hou)選(xuan)人(ren)采(cai)取(qu)提(ti)名(ming)的(de)方(fang)式(shi)產(chan)生(sheng),登(deng)記(ji)參(can)加(jia)選(xuan)舉(ju)的(de)居(ju)民(min)可(ke)以(yi)提(ti)名(ming)他(ta)人(ren),也(ye)可(ke)以(yi)提(ti)名(ming)自(zi)己(ji)。被(bei)提(ti)名(ming)人(ren)在(zai)居(ju)民(min)選(xuan)舉(ju)委(wei)員(yuan)會(hui)的(de)組(zu)織(zhi)下(xia),填(tian)寫(xie)《XX居居委會成員候選人提名登記表》及相關承諾書。
參加登記選舉的居民於年 月日時至 月日時(上午點分-點分;下午點分-點分),到(地點)向居民選舉委員會提名候選人,過期不予受理。
如提名人選比較集中,人數等於或少於6人,經過資格審查,並符合候選人差額人數的情況下,提名人選可直接作為候選人,不再進行預選。
提名人選人數較多時,人數為6人以上的,對直接提名的人選進行預選,預選前發布公告,告知預選時間、地點及提名參選人名單。
對於提名人選名單可以全部體現在選票上的,把提名人選按照姓名筆畫、女(nv)性(xing)優(you)先(xian)的(de)順(shun)序(xu)印(yin)製(zhi)在(zai)預(yu)選(xuan)候(hou)選(xuan)人(ren)選(xuan)票(piao)上(shang)。對(dui)於(yu)提(ti)名(ming)人(ren)選(xuan)人(ren)數(shu)較(jiao)多(duo),選(xuan)票(piao)上(shang)無(wu)法(fa)全(quan)部(bu)體(ti)現(xian)出(chu)被(bei)提(ti)名(ming)人(ren)選(xuan)的(de)情(qing)形(xing),采(cai)用(yong)由(you)選(xuan)民(min)直(zhi)接(jie)填(tian)寫(xie)候(hou)選(xuan)人(ren)的(de)選(xuan)票(piao)樣(yang)式(shi),並(bing)公(gong)告(gao)被(bei)提(ti)名(ming)人(ren)選(xuan)名(ming)單(dan),供(gong)選(xuan)民(min)預(yu)選(xuan)時(shi)參(can)考(kao)填(tian)寫(xie)。預(yu)選(xuan)參(can)照(zhao)正(zheng)式(shi)選(xuan)舉(ju)的(de)程(cheng)序(xu)和(he)方(fang)法(fa)。候(hou)選(xuan)人(ren)按(an)照(zhao)得(de)票(piao)多(duo)少(shao)的(de)順(shun)序(xu)確(que)定(ding)。候(hou)選(xuan)人(ren)放(fang)棄(qi)資(zi)格(ge)的(de),應(ying)當(dang)由(you)本(ben)人(ren)書(shu)麵(mian)向(xiang)居(ju)民(min)選(xuan)舉(ju)委(wei)員(yuan)會(hui)提(ti)出(chu),不(bu)足(zu)名(ming)額(e),按(an)照(zhao)預(yu)選(xuan)結(jie)果(guo)依(yi)次(ci)遞(di)補(bu)。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提名為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1、政治上的“兩麵人”,“四個意識”不牢,“四個自信”不強,“兩個維護”不夠自覺的。
2、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認真,不服從黨組織領導的。
3、組織、實施或參與非法宗教、邪教組織的;搞封建迷信活動或宗族派性的。
4、在往屆居(社區)“兩委”換屆選舉中賄選或幹擾破壞換屆選舉,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
5、上一屆居(居)民委員會成員依法應當提出辭職、被罷免或職務終止的。
6、有危害集體利益和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或破壞經營秩序、侵占挪用集體資產,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7、違反信訪有關規定,組織、參與或煽動、教唆他人進行信訪活動的。
8、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違法生育未經處理或處理未完結的。
9、黨員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不滿2年的,受留黨察看處分期滿恢複黨員權利未滿2年的,受開除黨籍處分不滿5年的。
10、涉嫌犯罪,已被立案偵查、調查的;解除強製性教育措施不滿5年的。
11、受過刑事處罰或存在“居霸”、涉黑涉惡等問題的。
12、道德品行不端,不遵守居規民約或居民公約,不履行居(居)民義務,群眾意見較大的。
13、身體狀況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
14、具有其它不得提名居(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情形的。
第七條 juminxuanjuweiyuanhuifuzeduijuminweiyuanhuichengyuanhouxuanrenzigejijingzhichengnuocailiaojinxingshenzha。juminxuanjuweiyuanhuifabugonggao,anzhaohouxuanrenxingmingbihuashunxugongbuhouxuanrenmingdan,binggaozhizhengshixuanjushijian、地點,並在五日內舉行選舉。
第八條本屆居民委員會正式選舉設監票人xx人、計票人xx人、唱票人xx人。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由居民選舉委員會在不是候選人的選民中提名。候選人及其配偶、直係血親、兄弟姐妹、公婆、嶽父嶽母、兒媳、女婿,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
第九條 本次居民委員會正式選舉投票時間初定為 年 月日 時 分至時 分止(具體以正式公告為準),逾期不投票的視為棄權。
第十條本次本次居民委員會正式選舉采用召開選舉大會投票的形式進行。
第十一條用居委會印章代替居民選舉委員會印章。
第十二條經過正式選舉和另行選舉,當選人數仍未達到3人(ren)的(de),不(bu)再(zai)繼(ji)續(xu)進(jin)行(xing)另(ling)行(xing)選(xuan)舉(ju),按(an)照(zhao)另(ling)行(xing)選(xuan)舉(ju)得(de)票(piao)多(duo)少(shao)的(de)順(shun)序(xu),補(bu)足(zu)三(san)人(ren),使(shi)居(ju)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達(da)到(dao)法(fa)定(ding)人(ren)數(shu)。遞(di)補(bu)的(de)候(hou)選(xuan)人(ren)作(zuo)為(wei)候(hou)補(bu)委(wei)員(yuan),參(can)加(jia)居(ju)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工(gong)作(zuo),履(lv)行(xing)居(ju)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成(cheng)員(yuan)職(zhi)責(ze)
第十三條 選舉過程中出現本工作方案規定之外的情況,由居民選舉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集體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 本工作方案經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居居民選舉委員會
年 月日
(表決通過後,參會的所有居民代表簽字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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