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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禁煙管理製度
第(di)一(yi)條(tiao)為(wei)了(le)控(kong)製(zhi)煙(yan)草(cao)危(wei)害(hai),保(bao)障(zhang)幹(gan)部(bu)群(qun)眾(zhong)身(shen)心(xin)健(jian)康(kang),維(wei)護(hu)公(gong)共(gong)場(chang)所(suo)無(wu)煙(yan)環(huan)境(jing),依(yi)據(ju)愛(ai)國(guo)衛(wei)生(sheng)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結(jie)合(he)本(ben)鄉(xiang)實(shi)際(ji)情(qing)況(kuang),特(te)製(zhi)定(ding)本(ben)製(zhi)度(du)。
第二條全鄉幹部職工要自覺遵守本製度,不得在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包括:
(一)機關各科室、公共辦公室和會議室;
(二)機會關所有檔案資料室;
(三)職工活動室;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四條凡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應設有明顯禁煙標誌,不設置任何,吸煙器具,不設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
第五條鄉控製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機關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各村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 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誌;
(三) 及時勸阻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行為;
第六條全鄉幹部職工有義務勸阻進入禁煙場所內的吸煙者禁止吸煙;全鄉幹部職工有義務宣傳吸煙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第七條禁止吸煙場所的健康促進領導小組,應當對違反規定吸煙者進行勸阻教育,對不聽勸告者責令其離開該場所。
第八條本規定由鄉控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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